申请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程序

  一、范围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程序

    1、 审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30日以内予书面答复。
材料包括:核发《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证件复印件、法人签字表及法人身份证、病床(牙科椅)核定申请表、医疗机构性质审批表、机构建筑平面图、市县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 卫生行政部门在同意受理后,45日内按照有关法规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3、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以下情况的不予核发《执业许可证》:

    未申请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资格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未按汉卫发[2002]70号文件处理分支机构及合资部分的、市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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