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范经营秩序的通告

留政发〔2007〕22号


留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规范经营秩序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驻留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范县城经营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
    二、严禁在城区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倚门经商,自觉维护城市经营秩序。凡在城区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倚门经商的个体摊位和经营户,必须于2007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至县农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三、沿街各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实行自扫门前卫生、自护门前设施、自管门前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四、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生活垃圾按规定倒入附近的垃圾收集池,不准将生活垃圾堆在果皮箱附近,不得随意抛洒。
    五、城区内机动车和出租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城市交通管理规定,按划定的泊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六、建立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长效机制。县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是维护城区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七、城区所有单位、经营户和居民都有自觉维护城区环境卫生、规范经营秩序的义务和责任,凡发现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应积极向城建、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3921324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治理 通告


 抄送:市政府。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校对:范澄                  共印40份

信息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12-2 15: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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