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政发〔2007〕22号
留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规范经营秩序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驻留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范县城经营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 二、严禁在城区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倚门经商,自觉维护城市经营秩序。凡在城区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倚门经商的个体摊位和经营户,必须于2007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至县农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三、沿街各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实行自扫门前卫生、自护门前设施、自管门前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四、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生活垃圾按规定倒入附近的垃圾收集池,不准将生活垃圾堆在果皮箱附近,不得随意抛洒。 五、城区内机动车和出租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城市交通管理规定,按划定的泊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六、建立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长效机制。县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是维护城区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七、城区所有单位、经营户和居民都有自觉维护城区环境卫生、规范经营秩序的义务和责任,凡发现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应积极向城建、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3921324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治理 通告
抄送:市政府。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校对:范澄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