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500尾及以上需向渔业渔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批。零星单人少量放生不强制备案,但执法检查发现投放入侵物种可当场制止并处罚。
1、到正规苗种基地采购,签订供货合同,编制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明确水域、物种、数量、资金、苗种来源、数量、放流时间。
2、申报审批
使用财政资金的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批。
未使用财政资金的报农业农村局审批。
3、方案获批后,放流前15日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放流信息。放流前3个工作日申请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4、现场实施,全程留证。执法人员到现场核验苗种、检疫证明,全程拍照录像,清点数量,数量较大的可邀请群众、公证人员见证。
5、事后归档。放流完15日内提交影像资料、票据等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