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兑付管理,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办法(试行)》(陕林天发〔2024〕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本县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三条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补偿资金的兑付、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中,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核、监督,并做好辖区内的兑付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兑付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范围: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五条 补偿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落实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享有林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2)已区划界定落实到村组、山头地块,界限清楚,无纠纷。
第六条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兑付标准为16元/亩,若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当年的具体补偿资金额度和补偿面积,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兑付:
(一)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商品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资金的50%;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生态保护宣传、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不高于补偿资金的15%;直接管护费主要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管护支出,不高于补偿资金的35%。
(二)个人经营管理的商品林
补偿资金应当全部兑付给个人。个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护,并参照前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用支出比例兑付补偿资金。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各镇(街道)根据年度资金下达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方案进行复核与监督,确保方案明确每块林地的产权类型及兑付比例。分配方案须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案、补偿对象姓名、补偿林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其他应当公示内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街道)复核,并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复核无误后报县林业局审核汇总,建立全县补偿资金兑付清册。
第十条 县林业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交全县补偿资金兑付清册,县财政局核对无误后将到人到户的补偿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不得转拨、代签代领。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应逐级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资金兑付与管护责任同步落实。未签订合同的,不得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建立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兑付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县、镇、村三级分别建立补偿资金兑付档案:
县级:资金计划、区划成果、兑付清册、合同、发放凭证、总结等;
镇级:资金计划、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落界资料、到户明细、公示材料、合同、发放凭证、总结等;
村级: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落界资料、到户明细、公示材料、合同等。
第十四条 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制度。各镇(街道)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兑付工作总结,县林业局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年度兑付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对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监管合同(样本)
2.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1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监管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县林业局、各镇(街道)
乙方: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为切实加强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监管达成如下合同:
一、监管区域与面积
监管区域位于 镇 村。四至界线: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监管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监管要求。
2.按要求和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监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兑付面积 亩,全年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兑付或扣减乙方监管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宣传天然林管理的有关政策。
2.依规对监管区域内的天然商品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做好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工作,对所监管的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巡查记录,并对所监管的护林员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3.接受、服从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
4.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资金监管费用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监管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监管期限内,如补偿资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林权权利人
为加强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达成如下合同: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乙方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位于 镇 村,小地名: ;四至界线: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国家、省有关天然林资源管理规定,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并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包括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乱砍滥伐林木、盗伐林木、乱采乱挖、乱捕乱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等,此外,乙方应配合甲方或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商品林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安排,包括造林、抚育、封育等经营工作。
三、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协助相关部门按照补偿兑付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兑付面积 亩,全年 元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停伐管护的天然商品林应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乙方未按本合同停伐管护或经确认停伐对象存在林权纠纷的,甲方有权收回已经兑付的补偿资金并终止本合同。
五、停伐管护对象权属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变更停伐管护补助对象。因林地征占用等或不可抗力造成停伐管护对象灭失的,合同自行终止。
六、本合同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镇(办)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责任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