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留坝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机构设置:留坝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办公地点:留坝县南环路50号
办公电话:0916-3921998 0916-3921854
二、执法区域、职责: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和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查处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卫片执法相关工作。
三、执法职能
我局目前有行政处罚事项34项,主要涵盖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保护等方面。
(一)法律依据(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地方性法规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五、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1.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土地管理类)
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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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占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 规划 |
非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 |
可并处A:20元以上;B:12元~23元;C:5元~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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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 |
可并处A:12元~22元;B:10元~15元C:5元~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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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原有建设用地 |
可并处A:10元~20元;B:8元~13元;C:5元~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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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
可并处A:8元~15元;B:6元~12元;C:3元~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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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规划 |
非法占用耕地 |
可并处A:15元~25元;B:10元~20元;C:5元~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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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 |
可并处A:10元~20元;B:8元~15元;C:5元~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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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原有建设用地 |
可并处A:8元~15元;B:5元~12元;C:3元~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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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
可并处A:5元~13元;B:3元~10元;C:1元~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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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耕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
视情节可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或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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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
处以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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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自由裁量幅度中:A、代表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B、代表工业、综合、仓储等用地;C、代表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事业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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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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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 规划 |
擅自将耕地(含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40%~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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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30%~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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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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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规划 |
擅自将耕地该为建设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35%~4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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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25%~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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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
可并处非法所得2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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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擅自将耕地(含基本农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并处非法所得15%~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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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并处非法所得10%~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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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原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并处非法所得8%~1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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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未利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并处非法所得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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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非法所得50万元以下,或基本农田5亩以下、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 |
并可处非法所得5%~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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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50万元~80万元,或耕地10亩~20亩、其他土地20亩~30亩的 |
并可处非法所得15%~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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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80万元~100万元,或其他土地30亩~40亩的 |
并可处非法所得25%~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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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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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的 |
处10元~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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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用于盈利性用地的 |
处15元~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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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占用耕地的 |
处20元~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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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其他农用地 |
处15元~25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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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其他土地的 |
处10元~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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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的 |
处10元~25元的罚款 |
|||||||||||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盈利性用地的 |
处15元~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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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参见非法占地行为的相应情形) |
(参照非法占地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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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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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处耕地复垦费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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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处耕地复垦费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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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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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立即修复的 |
可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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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损毁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经批评教育后不及时修复的 |
可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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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破坏、损毁甚至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且拒不改正的 |
可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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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
态度端正,在期限内积极办理的 |
可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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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较差,逾期未办理的 |
对个人处100元~600元、单位3千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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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拒不办理、抵触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600元~1千元、单位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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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不足25%的 |
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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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以上不足20%的 |
并处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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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不足10%的 |
并处非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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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5%的 |
并处非法所得4~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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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用地单位或者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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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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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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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纳入项目总投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应复垦土地面积30亩以下的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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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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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处25万元~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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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
处35万元~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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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 |
处45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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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使用或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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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2万元~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