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汉中聚鑫达砂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 MA6YWY137T

地址:留坝县留侯镇火烧关村佛爷坝组

20225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汉中聚鑫达砂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位于留侯镇火烧关村五组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5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520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2022711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7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83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任何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我局决定: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整(10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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