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汉中聚鑫达砂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 MA6YWY137T
地址:留坝县留侯镇火烧关村佛爷坝组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汉中聚鑫达砂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位于留侯镇火烧关村五组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我局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期限为30日。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私自生产。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