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世林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留坝至凤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在蒿坝河中取石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留坝县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投资有限公司出库单;4、询问笔录。
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捌角整8314.80元(277.16m³×3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