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周自安 性别 男 年龄 59 职业 无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镇巴县泾洋街道河西社区王家院子小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3572605605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对当事人周自安在武关驿镇孔雀台村鱼洞子段河道采挖河砂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5〕第7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 在承建汉中市2024年重大灾毁修复工程G244线K991+200-K911+326段项目,陆续在晚饭后或凌晨在武关驿镇褒河孔雀台村鱼洞子段河道内采砂,用于项目混泥土浇筑,经现场对已建工程量进行堪验、计算,当事人共计采砂309.46m³,自行购买89.89m³,实际在河道采砂219.57m³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采挖现场照片、已建工程量照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的规定,参考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及留坝县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砂石销售价格,河砂96元/立方米。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 严重违法 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贰万壹仟零柒拾捌元柒角贰分(219.57m³×96元=21078.72元 );
(3)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4)请你(单位)于 5 月8日前将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贰万壹仟零柒拾捌元柒角贰分(219.57m³×96元=21078.72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