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陈明 性别 男 年龄 60 职业 无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武关驿镇南河街村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9991388883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在武关驿镇褒河南河街村黑秧坝食用菌基地侧方段河道内采用挖掘机1台,单桥运输车2台,采挖夹砂石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5〕第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在禁采区、禁采期私自安排挖掘机1台,单桥运输车2台,在武关驿镇褒河南河街村黑秧坝食用菌基地侧方段河道内采挖夹砂石139.2m³,用于硬化南河街村黑秧坝食用菌基地院内药材加工场地的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堪(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第二款、第19项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 较重违法 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139.2m³×40元=5568.00元);
(3)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4)请你于 4 月 1日前履行将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5568.00元);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