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冯亮 性别 男 年龄 30 职业 无
工作单位 无 住址留坝县城关镇青羊铺村八里关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5709165668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当事人冯亮在江口镇太白河桑园坝村一组段河道内采挖石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5〕第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 在江口镇太白河桑园坝村一组段河道内采用挖掘机1台采挖石料121.5立方米,以上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现场堪查(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的规定。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 ;二是 / 。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 ;二是 / 。
依据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和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 较重违法 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整(121.5m³×30元=3645.00元);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4)请你于 5 月7日前将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整(¥:3645.00元)、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缴纳至留坝县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