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留市监处字〔2025〕15号 |
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电线案 |
留坝县华安门业 |
马安华 |
2025年8月12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特设安监股执法人员及第三方抽检机构(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留坝县华安门业销售的标称执行标准为GB/T 5022.3-2008的飞跃创新牌电线(规格:RVV 2×4,生产厂家:陕西创新线缆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第三方抽检机构依据标准GB/T 5022.3-2008、JB/T 8734.3-2016对样品进行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1、没收不合格飞跃创新牌电线30米;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40元。 |
完全履行 |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1月28日 |
|
2 |
留市监处字〔2025〕16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留坝县惠宾购物中心 |
陈熊兵 |
2025年10月15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购物中心经营蔬菜的货架上现场抽样了“砂糖桔”等不同类别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陈熊兵经营的该批次“砂糖橘”中检出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完全履行 |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1月 28日 |
|
3 |
留市监处字〔2025〕17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留坝县惠宾购物中心 |
陈熊兵 |
2025年10月15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购物中心经营蔬菜的货架上现场抽样了“芒果”等不同类别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陈熊兵经营的该批次“芒果”中检出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87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完全履行 |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1月 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