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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字20262

当事人(姓名)王*  性别  工作单位     

本机关于20251118日对当事人王*在江口镇江西营村马家湾段河道内采挖转运石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61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罚告字20262),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王*因借平整恢复河道为由,从江口镇江西营村马家湾段河道转运石料至玉皇庙镇白庙子村何家院子,用于留坝县2025年革命老区水毁河堤修建项目,共计转运石料14车280m³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采挖现场照片;2.石料堆放现场照片;3.监控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依据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280m³×30元=8400.00元 );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于2月 27日前将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840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