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水罚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姓名) 马** 性别 男 年龄 43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马**在玉皇庙镇西河白庙子吊坝子段河道内采挖石料、夹砂石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6〕第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于2026年3月15日采用挖掘机一
台,运输车一台在玉皇庙镇西河白庙子吊坝子段河道内采挖石料258.85m³、夹砂石6车96m³,用于承建留坝县玉皇庙镇西河口至凤县界坪坎公路改造工程(一期)白庙子村吊坝子段路面加宽项目。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石料、夹砂石堆放现场照片、采挖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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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零伍元伍角整¥:11605.50元(石头258.85m³×30元=7765.50元,夹砂石96m³×40元=384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4)请于 5 月 26 日前将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05.50元;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