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字2026 5

当事人(姓名)  薛*性别    年龄36

本机关于2026427日对当事人薛*在玉皇庙镇晏家坟村一组棺材石拦水坝段河道非法采挖夹砂石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65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6〕第5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2026420日在玉皇庙镇蒿坝河晏家坟村棺材石拦水坝段河道内非法采挖夹砂石361.16m³,运输至晏家坟村一组棺材石田定明家门前平板桥上游河道内堆放,用于承建田定明家门前河堤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采挖现场照片、堆放现场照片、现场勘(检)查笔录、证人笔录等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肆拾陆元肆角整(¥:14446.40元,361.16m³×40元=14446.4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4)于530日前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4446.40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