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水利局
当事人(姓名) 刘某 性别 男 年龄 44
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对当事人刘某在马道镇西沟河沙坝村梨树湾段河道内采挖砂夹石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留坝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水罚告字〔2026〕第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于 2026 年 5月7日因在马道镇西沟河沙坝村梨树湾段河道内采挖砂夹石51.6m³,堆放于河道内,用于马道镇2026年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沙坝村西沟河梨树湾段左岸河堤基础浇筑。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检)查笔录、堆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
![]()
![]()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二是 。经复核,本机关(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 ;二是 。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库类第18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贰仟零陆拾肆元整(51.6m³×40元=2064.00元 );
(3)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4)请你(单位)于 7 月 30 日前将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贰仟零陆拾肆元整(2064.00元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缴纳至留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