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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留环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 留坝县森联劳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6YYFBL75

地址: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至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留坝县火烧店镇天星亮村露天堆放砂石、废石料,占地面积约80m2,未完全密闭或设置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执法照片1份;

4.留坝县森联劳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留坝县森联劳务中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留坝县森联劳务中心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留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三)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1-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