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留坝县司法局 | |||||||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
1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经济证明 | (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第五条。 | 留坝县 | 教体局 |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 《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
留坝县 | 教体局 | ||
3 | 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提供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登记证明(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 | 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留坝县 | 自然资源局 | ||
4 | 设定抵押,提供权利人一方到场、另一方无法到场(公证处外)证明 | 权利人一方无法到场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留坝县 | 自然资源局 | ||
5 |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申请人提供死亡证明 | 死亡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汉中市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汉市自然资发〔2023〕128号)。 |
留坝县 | 自然资源局 | ||
6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8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一)设立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设备的证明文件;(五)三名以上拥有人力资源专业学习经历或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陕西省营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四)北斗导航系统安装证明(五)运输车辆行驶证(六)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1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2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一)《林木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四)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五)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仅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3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4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留坝县 | 行政审批局 | ||
15 |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申领 | (一)填写申请单;(二)打印道路货物运输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四)填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打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六)携带陕西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七)携带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新车有,旧车无;(八)携带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九)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接入证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有,挂及总质量12吨以下无);(十)填写营运车辆基本情况表;(十一)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十二)填写道路运输证申请登记表(车辆照片一张);(十三)填写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四)外地转入车辆自备转籍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留坝县 | 交通运输局 | ||
16 | 公租房申请 | 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留政办发〔2019〕48号 | 留坝县 | 住建局 | ||
17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留坝县 | 市场监管局 | ||
18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19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0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1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2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三)捐赠使用计划。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3 | 公民更改民族成份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4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五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5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6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三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的备案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九条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九条 | 留坝县 | 统战部 | ||
27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 ||
28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 ||
29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 ||
30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 ||
31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 ||
32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留坝县 | 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