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留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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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留坝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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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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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利性治沙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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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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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正)(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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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一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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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五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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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的代为履行 |
行政强制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二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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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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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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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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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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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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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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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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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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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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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从事公益性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019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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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的批准 |
其他类备案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三十九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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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征收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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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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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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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三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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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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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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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七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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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八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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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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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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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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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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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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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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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996年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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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二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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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湿地范围内开(围)垦、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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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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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天然湿地范围内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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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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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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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六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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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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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八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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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六十九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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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批准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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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经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1修正)第五十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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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向草原倾倒垃圾、废渣或排放油、污水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1修正)第五十一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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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破坏用于草原建设的围栏、引水工程和草原保护标志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
林政资源法规科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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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单位1: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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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受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项依据、可以受委托执法的依据) |
委托的 执法主体 |
委托周期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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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封山禁牧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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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六条第一款、四十九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 |
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二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 |
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第27号) 第三条 、 第二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三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 |
对草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0 |
对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第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1 |
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2 |
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四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3 |
承担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森林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费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正)(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4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5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三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6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7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经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进行代为捕回,或者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8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修订)第十八条 第三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9 |
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0 |
承担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森林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费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正)(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1 |
扣留未持有运输证明的野生动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3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5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6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7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8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29 |
对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0 |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1 |
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 |
其他类备案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2016修订) 第三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2 |
古树名木死亡确认 |
行政确认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3 |
退耕还林补贴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4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5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6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六条《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8 |
对假冒(林业)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39 |
对销售(林业)植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0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四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1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2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3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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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5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 第七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6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7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调出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8 |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49 |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0 |
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1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六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3 |
对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4 |
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5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6 |
对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7 |
对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8 |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修订)第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59 |
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1 |
对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填堵自然水系;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2 |
对在森林公园内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3 |
对在森林公园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4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5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三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6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7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8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69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0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1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 第二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2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 第七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3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4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行为;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5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6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八十条、第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7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修正) 第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8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79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0 |
对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第二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2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3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4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五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5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6 |
对从疫区或者经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途经本省中途驶离高速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年9月通过) 第五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7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8 |
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89 |
对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1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2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3 |
对擅自采伐、挖掘、捡拾、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造成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五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4 |
对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5 |
对在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第28号)(2016修改) 第十三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6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修订)第五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7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第26号)第三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8 |
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99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五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100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五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龚慧军 |
||
受委托的单位2: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
||||||||
序号 |
受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受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项依据、可以受委托执法的依据) |
委托的 执法主体 |
委托周期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
1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2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引起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 2008修订)第二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3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4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5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6 |
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车辆,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其他类备案 |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 2008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8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四十九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五十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五十一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第五十二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12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 2008修订)第四十四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 2008修订)第四十五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
||
14 |
对在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 2008修订)第四十六条 |
留坝县 林业局 |
3年 |
林草预警监测中心 |
李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