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措施的通知》(陕民发202379《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发〔2023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治及健康服务管理保障体部门负责对未满16周岁特困人员教育救助的审核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土地权益保障林业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山林资源权益保障配合民政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监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财产范围

(一)房屋及非居住类附属房屋;

(二)家用电器;

(三)交通工具;

(四)生产工具;

(五)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含惠民政策转移性收入

(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及其产生的合法收益;

(七)入股分红、接受赠送;

(八)其他财产性收入含房屋租金、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集体收益分配等收入

第四条 管理方式

(一)财产清点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特困供养之日一周内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和村(居)2名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由街道办牵头委派2工作人员与村(居)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批准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其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进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对应财产应填写详细清单,经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进行相关财产清点时,街道办)与干部签字确认前,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办)提出复核申请其中,涉及银行卡(存折等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委派至少3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备案并将银行确认结果及时反馈至镇街道办存档,确保信息共享

4.街道办分散供养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的财产变更核实工作应于每年复审期间(3月至6月)完成,并将备案材料按规定时限报县民政局备查。每年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5.敬老院每年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二)财产备案

1.镇(街道办)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工作人员逐户核实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财产,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财产变更情况据实进行变更登记。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产所在敬老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产清点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财产权属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所有权集体,本人死亡后,土地、山林使用权自然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

(二)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产生的合法收益,归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所有

(三)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管理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村(居)明确监护责任人,由监护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章  遗产处置

第六条 登记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地镇(街道办)委派民政专干1人,委员会、监会成员各1名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清点时应通知已知继承人到场,继承人未到场或无继承人的,应在清点记录中注明原因。涉及银行存款的,由各镇(街道办)、村共派3名工作人员到银行确认账余额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敬老院委派2名工作人员,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备案清点时应通知已知继承人到场,继承人未到场或无继承人的,应在清点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七条 处置

(一)土地、山林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若特困供养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且承包期内该农户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关系不终止承包期内该农户内无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土地、山林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

(二)房屋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属于政府全额出资修建的房屋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属于政府补助部分资金修建的房屋,继承人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向镇(街道办)返还政府补助的修建资金后,方能实施继承。具体返还金额以财政部门存档的拨款凭证、工程结算单为准,镇街道办应在继承人申请继承时提供书面核算清单

(三)其他财产的处置: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没有扶养协议,无继承人的,其房屋等物产归村(居)委会所有,银行存款及现金收归镇(街道办)财政救助专户有扶养协议,死者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照料护理质量,确定能否享受继承权利。各镇(街道办)、村(居)应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情况进行质量评定,依据护理人员照护评估情况,确定其享受继承权利。评定为合格的,可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镇(办)财政救助专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敬老院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移交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由镇(街道办)负责处置。有遗嘱有继承人要求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各镇(街道办)、村(居)集体组织有权从遗产中扣回政府发放的特困供养扣回金额以政府实际发放的特困供养金总额为限。若遗产中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不足以抵扣上述总额的,按实际可抵扣金额扣回扣回后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无继承人的,其现金、银行存款由敬老院移交户籍所在镇(街道办),镇(街道办)负责转入民政救助专户。

(四)其他情况遗产处置: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承担了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养死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法律规定仅作为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获得受遗赠的权利,需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定情形方可取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管理与处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留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余未尽事项由街道办集体研究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上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则本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