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社局支持返乡创业政策汇编(三)

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成功创办的经济组织在本县以内,诚信依法经营,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二)资格条件:1.贷款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资料;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富秦家乐卡)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3.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贷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以上人员创业期间,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最高金额2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并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申报资料:1.《汉中市留坝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2份;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其复印件2份;3.贷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2份(没有配偶的只提供本人身份类证件);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5.贷款人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6.反担保资料(两种反担保方式任选其一:a.存单担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他人存单(国债)质押担保(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担保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单或国债凭证复印件2份);b.担保人担保: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或本地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可作为担保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开具的个人征信记录及其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1.贷款人向县小贷中心提交申请资料;2.县小贷中心同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核实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审核;3.县人社局审批后,贷款人向县小贷中心提供贷款反担保;4.经办银行发放贷款;5.每季度末经县小贷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县劳服局从贴息资金中拨付贷款利息至各经办银行。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资格条件: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执行。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申请材料:(包括需向经办银行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原件;3.企业章程;4.企业与新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财务报表);7.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8.资产抵押相关原件。

(五)申报流程:1.贷款企业向创业项目所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线上提交资料;2.县小贷中心同县财政局、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核实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审核;3.审核合格的经在留坝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后由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企业发文认定;4.企业自行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5.每季度末经县小贷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县劳服局从贴息资金中拨付贷款利息至各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