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县政府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限制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539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陕政办函20217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做出具体安排。主要分以下两个方面讲解:

一、政策背景

《通知》是吸取4.29”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消除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四种情况:承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或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其它不宜用于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

《通知》明确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需填写承诺书,承诺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工作。在核查中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留农发〔202118号)中“三到场”要求。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按照《通知》中的时限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通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处置工作。

《通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的建筑活动,并对农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对各镇(街道办)初步判定的不安全自建房进行鉴定。

《通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镇办加大宣传,各负其职,共同做好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达到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共创平安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liuba.gov.cn/lbxzf/xzfwj/202208/102b898e898045509947267d97d2dba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