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为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拟定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使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7个章节50条:
第一章为总则11条内容。说明了相关定义解释、适用范围,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规划和用地8条内容。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和规划方面相关要求;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三章为村民建房12条内容。提出了村民建房“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批准条件、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和要求等。
第四章为集体建房6条内容。明确了集体建房建设主体和管理单位,申请分配集体建房的各类情形、要求和流程等。
第五章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4条内容。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同时,明确了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6条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村民建房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为附则3条内容。涉农社区参照行政村执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