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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民宿(农家乐)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2023年2月8日,我局在政协第十届留坝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强民宿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提案。7月21日,我局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留坝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2023年9月29日,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留坝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留政办发〔2023〕31号),试行期2年,至2025年9月29日到期。试行期间,该规定运行顺畅,符合我县实际管理需求。2025年11月4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拟继续沿用《留坝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文件制定过程
县消防救援局经前期调研,起草了《留坝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23年9月29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留政办发〔2023〕31号)。经过2年试行,该规定符合我县现实管理要求,我局据此起草了《留坝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上会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办公协同平台再次广泛征求了各镇办、公安局、文旅局等16等部门书面意见,收回意见3份(采纳1份,未采纳2份),对未采纳的意见,我局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回复,其余部门均无意见。同时,与司法局沟通衔接,提请司法局对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相关备案工作已同步推进。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宿(农家乐)。
2.本规定所称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街道)、社区、村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扩建、改建或新建,为消费者提供住宿、休闲娱乐、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其中,客房≤14间、最高4层、建筑面积≤800㎡的,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管理;超出该规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运营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改造完善。
(二)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
开办民宿(农家乐)应当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符合小型民宿条件的,可不办理该检查手续,确需办理的由辖区派出所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合检查并出具意见;超出小型规模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按规定需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到住建部门办理消防审验,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除外。对无需办理检查手续的场所,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日常抽查。
(三)消防技术要求
1. 建筑耐火与防火分隔。建筑主要承重构件应为不燃材料,严禁使用金属夹芯板材;客房、餐厅、厨房等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厨房宜设在首层并直接对外。建筑防火间距符合国家规范,不足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木结构、砖木结构连片区域应采取防火隔离、开辟通道、增设水源等措施降低风险。
2. 消防车道与水源。场所周边应设置净宽、净高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尽头式车道应设回车场地。按规定配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等;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3.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公共区域每50㎡至少配备1具4kg干粉灭火器,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按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并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宜配备逃生缓降设施。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窗;客房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使用可燃气体应安装报警装置;符合条件的应设置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或轻便消防水龙。
4. 安全疏散。每层原则上设置2个不同方向安全出口,符合条件的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应符合规范,可燃结构木质楼梯须阻燃处理;二层及以上外窗不宜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应能从内部快速开启。
5. 装修、电气与燃气安全。室内外装修、外墙保温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疏散走道与楼梯间须采用不燃材料。电气线路穿管保护,灯具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厨房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墙面、顶棚、烟囱等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 电动车管理。严禁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和充电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具备自动断电、漏电保护功能,并配备消防器材。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维保消防设施。严禁在疏散区域、管线附近停放充电电动车;严控明火、吸烟、烟花爆竹等火源,禁止在建筑周边30米内燃放烟花、孔明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非营业期间施工须落实防火分隔、清理可燃物等安全措施。从业人员每日早晚各巡查1次,每月开展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消防安全职责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制度、配齐设施、整改隐患、组织培训演练。从业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因责任不落实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