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留坝县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留脱贫办发〔201957

各镇党委、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留坝县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留坝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9829日    

 

留坝县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管机制,确保已建成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作用,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通乡道路、通村路、通组路;财政投资安全饮水工程;农电网设施等。

第三条  管护内容:公路养护:通村路每月清扫1次,通组路、村庄内道路每周清扫1砂石路面保持路面平整密实,路拱适度,清除路肩杂物,疏通边沟,边坡养护;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水孔,每季度对桥梁、隧道和涵洞检查1次;每季度对里程碑、示警墩(柱)、护栏、反光镜等沿线设施进行清洗,保持沿线设施清洁、醒目;坚持经常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对挖掘、占用、损坏公路、破坏路边行道路、绿化花草、乱堆乱放、违章建房和超限车辆及时进行制止,并向村委会或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由镇(办)公路管理所和县交通局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供水工程养护:每月至少开展3次供水设施巡查、检修、维护和保养,对供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管道疏通、渗漏处理;每次洪水过后,立即组织开展人饮设施巡查;每月收缴水费,每季度公示水费收支及供水设施维修台账。电力设施管护:农电网线路、设备巡视每季度1次,对发现的线路设备故障及时进行抢修恢复。 

  管护质量要求公路日常养护保持路面清洁,无杂物、无垃圾;路肩整洁、无杂草、排水沟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努力创建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村镇供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截水坝、渗水井、防护网、蓄水池及供水管网完好无损坏,水厂内卫生干净整洁,净化、消毒设备运行正常,管理人员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饮水水质达标。农电网线路、电力设备运转正常,用户用电安全有保障。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镇为主、分类养护”的管理体制。

(一)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镇村实施养护,定期巡查、考核镇村养护工作。

(二)镇(办)政府负责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落实管护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村委会实施通村、通组路养护工作

(三)村委会对村组道路养护负主体责任,组织村扶贫社下设农村道路管护队实施日常养护。

第六条  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达到“政府建好水、镇村管好水、群众用好水”的目标。

(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供水工程管护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镇村实施养护,定期巡查、考核镇村养护工作。

(二)镇(办)政府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监督辖区内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支情况;协助查处各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村委会(社区):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确定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具体的运行管理方式,并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同所有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落实供水协议的约定责任。

(四)用水户: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管理,按时缴纳水费;对供水工程的主要设施设备积极参与监督管理;负责对进户设施(用户水表、入户管网、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人为破坏供水设施的现象积极制止并举报。

  地电公司是农村电力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做好电力设施管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措施

 

第八条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队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定期巡查记录情况等。管护队要定期对基础设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损毁或堵塞的及时处理,损毁严重、修复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立即报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筹资修复。对电力设施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基层供电所。

  管护经费专项资金、县财政补、群众出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具体管护资金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争取专项资金;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额到位;村两委通“院坝说事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确定价格,收缴部分水费,作为管护人员务工补贴。电力设施管护资金由县地电公司自行解决。

第十条  村两委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将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纳入村规民约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教育引导村民树立保护意识,自觉爱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发现随意损毁、侵占等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和管护队反映村民需在农村公路两侧2米范围内建房的,需在道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的,或占用供水设施的,应向村两委递交申请,经村民代表评议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审批。随意侵占、损坏公共基础设施的,村两委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交通局、水利局负责农村公路、供水工程管护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结果纳入各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