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审计局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2、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乡镇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县属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5)按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和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及中、省驻留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辖区内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有关组织、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3、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经济活动中倾向性问题和宏观调控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4、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根据中办、国办中办发[1999]20号《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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