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放兴市战略的实施,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力度和步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汉中投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生态农业建设和山地农业综合开发。对投资开发荒滩、荒山、荒水、荒地(含未利用土地)以及小流域治理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其建设用地为综合用地。从有收益年度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大中型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凡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中小型水电站可采取参股、控股的方式。对个人兴办水利工程,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

    三、凡属农业综合开发,兴办能源、交通、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政府批准,免缴土地出让金。

    四、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带动作用大、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的银行贷款,同级财政可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减半贴息2年(中省已贴息的除外);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扩大生产、建设饲养小区的设施用地视为农业用地予以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除按规定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外,再顺延1年,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份的50%,由同级财政补助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五、凡参与兴办造林、育苗、灌丛地改造等林业产业的,免收地方性收费和免征农业特产税。林业部门可在最低幅度内收取国家规定的林业有关费用。凡属起点高、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工艺先进的林业产业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可帮助立项,帮助解决林业贴息贷款。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由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动植物运输工具检疫费从优收取,火车运输由每厢次20元减为4元,集装箱每箱次由10元减为4元,汽车每辆由10元减为5元。

    六、我市特别鼓励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资源费前3年减收50%(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除外),也可采取部分资源买断方式。

    七、鼓励国内外客商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经批准5年内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新征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开放、开发森林旅游业,林业部门优惠提供场地,并协助规划、申报和办理林地征用手续。

    八、对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好的项目,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凡企业筹措资本金达50%以上的,同级财政可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减半给予2年贴息支持(中省已贴息的除外)。

    九、收购破产或兼并停产1年以上的市、县属国有企业,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投入,并正常生产经营以后,经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给予减半贴息2年(中省已贴息的除外)。

    十、以技术成果等生产要素作为投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或企业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凡属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十一、凡属本市确定的特别鼓励项目,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用地,可由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给予项目带政策的特殊待遇。

    十二、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国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投资可经营性市政公用综合性管网建设项目(煤气、通讯、电力、城市排污等),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十三、凡通过旧城改造、兼并、收购破产企业,进行城市区域改造建设的,可按核定的拆迁建筑面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四、投资新建城市道路、广场、绿化游园等纯公益性项目工程,其工程贷款资金由同级财政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贴息3年;出资额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可获得该项工程的冠名权和不低于5年的广告经营权。

    十五、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以及兴办宾馆、渡假村、特色餐馆等卫生相关企业,卫生管理部门免收卫生学评价费、许可证工本费,减半收取产品监测费。

    十六、鼓励国内外客商以合资、独资的形式兴办中型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卫生管理部门免收办评审费和医疗安全保障金。

    十七、凡引进高级人才,事业单位可不受增人计划、编制、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限制。机关部门在增人计划、编制和职数内,按管理权限任命后,高级人才可直接担任主任科员以上职位(务)的国家公务员。

    十八、对来汉工作的高级人才,一次性补贴2万元以上安家费,其中同级财政补贴1万元,其余由用人单位负担。住房在规定的标准面积内,由用人单位给予10%的补贴。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其作用和贡献大小,“随行就市”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其待遇。对自愿来汉工作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到岗后即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0—5000元安家费。

    十九、国内客商需要在汉中入户的,公安部门从快从简办理入户手续。国内外客商子女在居住地就近入学,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优先安排并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二十、凡金融机构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流动资金)贷款,使项目按期投产,正常发挥效益的,可由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一、对筹集建设资金有功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争取、引进资金的数量、成本和使用年限分别给予奖励(不包括财政资金)。

    对争取和引进国内资金的奖金比例:属无偿资金的,按引进总额的5%计奖;属有偿有息资金(与银行同档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按资金占用额1%计奖;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3%计奖;10年以上的按5%计奖。

    争取、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和有偿低息资金(低于银行同档同类资金标准利率),除按有偿有息资金计奖外,其息差按无偿资金比例再计奖。

    引进市外资金购买我市产权的,按经营收益净额的5%计奖。奖金从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支付。

    奖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奖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建项目在项目成本中列支;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奖金由受益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争取到带资金的特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另行奖励。

    二十二、凡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二十三、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汉中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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